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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14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孙某某、荆某某、张某某诉被告汪某某合伙协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乌伊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荆某某,张某某,汪某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乌伊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14民初49号原告孙某某。原告荆某某。原告张某某。被告汪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荆某某、张某某诉被告汪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荆某某、张某某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荆某某、张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荆某某、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00元,减半收取437.50元,由原告孙某某、荆某某、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丽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