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2民初1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郭东浩与刘得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东浩,刘得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1220号原告郭东浩,男,196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得科,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东浩诉被告刘得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东浩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通知被告应诉以前,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东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郭东浩承担。、审判员 余新年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梁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