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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民初1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郭东浩与刘得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东浩,刘得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1220号原告郭东浩,男,196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得科,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东浩诉被告刘得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东浩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通知被告应诉以前,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东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郭东浩承担。、审判员  余新年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梁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