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承民初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龙泉溪矿泉水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市龙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龙泉溪矿泉水有限公司,承德市龙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字第00080号原告承德龙泉溪矿泉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杰,总经理。被告承德市龙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景春,董事长。被告陈印。原告承德龙泉溪矿泉水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市龙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于原告没有交纳诉讼费用,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向其发出了交纳诉讼费通知书,要求原告在7日内交纳诉讼费人民币30,800.00元,原告没有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徐岩波审判员 王玉珉审判员 刘树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姜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