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22民初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顾凤玲与李宝合、邵桂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凤玲,李宝合,邵桂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2民初782号原告顾凤玲。被告李宝合。被告邵桂娟,约5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凤玲与被告李宝合、邵桂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顾凤玲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凤玲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凤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6元,减半收取653元,由原告顾凤玲负担。审判员 孙志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吴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