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303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文庆义、文永发与严运刚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庆义,文永发,严运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03民初386号原告文庆义。原告文永发。系原告文庆义之父。被告严运刚,农民。本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2016)鄂1303民初38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与被告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被告严运刚之妻黄书翠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严运刚之妻黄书翠在湖北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淅河支行81×××68账号、81×××38账号上的银行存款24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汪 洋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吴江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