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002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郭相荣与贾程秀、赵有功、禹州市锐龙陶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拍卖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相荣,贾程秀,赵有功,禹州市锐龙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002执228号申请执行人郭相荣,女,汉族,1965年3月10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被执行人贾程秀,女,汉族,1966年6月7日出生,住禹州市鸠山乡。被执行人赵有功,男,汉族,1966年6月6日出生,住许昌市,系贾程秀之夫。被执行人禹州市锐龙陶瓷有限公司,位于禹州市夏都办西工业园区58号。法律代表人:贾程秀,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郭相荣诉被告贾程秀、赵有功、禹州市锐龙陶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我院作出(2015)魏民二初字第0079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赵有功名下的位于禹州市颖川办钧州大街东侧迎宾东路南侧的房产,贾程秀名下的禹州市滨河大道XX厂家属院的房产及禹州市锐龙陶瓷有限公司的生产设备、土地及房产。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的关于本案的(2015)魏民二初字第007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郭相荣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赵有功名下的禹州市颖川办钧州大街东侧迎宾东路南侧的房产,贾程秀名下的禹州市滨河大道XX厂家属院的房产及禹州市锐龙陶瓷有限公司的生产设备、土地及房产予以拍卖、变卖。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司忠信二○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黄          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