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东执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王侯霞申请执行张永兵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侯霞,张永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东执字第654号申请执行人:王侯霞,女,现住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被执行人:张永兵,男,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关于王侯霞申请执行张永兵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2)东法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永兵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有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张永兵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的补偿款。二、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新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