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11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上海为林绿化景观有限公司与上海春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11157号原告上海为林绿化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李卫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峰,上海凯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春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薛光春。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为林绿化景观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春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胡铁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晔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