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民初17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与被申请人许金明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许金明,陈杏英,胡春生,王上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1715号原告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住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432号。法定代表人,刘红樱。被告许金明,男,汉族。被告陈杏英,女,汉族。被告胡春生,男,汉族。被告王上宇,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许金明、陈杏英、胡春生、王上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被告许金明、陈杏英、胡春生、王上宇45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章富琼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姚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