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执字第19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蒋志文、蒋鹏飞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志文,蒋鹏飞,蒋根龙,蒋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字第1973号被执行人蒋志文。被执行人蒋鹏飞。被执行人蒋根龙。被执行人蒋亚军。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县刑初字第354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蒋志文、蒋鹏飞、蒋根龙、蒋亚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蒋志文交纳罚金5000元,蒋鹏飞交纳罚金5000元,蒋根龙交纳罚金5000元,蒋亚军交纳罚金3000元,申请执行费170元。但被执行人蒋志文、蒋鹏飞、蒋根龙、蒋亚军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蒋志文、蒋鹏飞、蒋根龙、蒋亚军现正在监狱服刑,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长县执字第1973号财产刑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即可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强审判员 梁军审判员 李浩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