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民初8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江阴市忠旺模具有限公司与江西长胜铝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忠旺模具有限公司,江西长胜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817号原告江阴市忠旺模具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178889-7,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南闸街道观山村东盟科技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曾庚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伟杰,江苏春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长胜铝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849860-4,住所地江西省宜丰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福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邬俊杰,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忠旺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长胜铝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忠旺模具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忠旺模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市忠旺模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00元(江阴市忠旺模具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忠旺模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矛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法官助理 胡 炜书 记 员 蒋梦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