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执字第68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赖勇胜与冯显荣、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国品家具厂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勇胜,冯显荣,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国品家具厂,李碧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顺法执字第6845号申请执行人:赖勇胜,男,198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冯显荣,男,197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国品家具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旺岗千倾路**号。经营者:冯显荣。被执行人:李碧钰,女,197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赖勇胜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国品家具厂、冯显荣、李碧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龙民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国品家具厂、冯显荣、李碧钰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赖勇胜支付货款62130元以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1383.24元。因债务人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国品家具厂,冯显荣,李碧钰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赖勇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国品家具厂、冯显荣、李碧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冯显荣名下存款22830.51元、李碧钰名下有存款14605.81元,本院依法予以扣划,由于冯显同在我院有其他案在处理中,本案分得冯显荣名下存款是6679.5元;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有位于顺德区龙江镇旺岗村委会三坊组的房地产登记,该房产内本院(2015)佛顺法执字8142号案件查封。并在评估拍卖中,待拍卖成交后可参与分配;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另查明,被执行人已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已执行标的21285.31元,未执行标的为债务43470.5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顺法执字第684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谢建军执行员 黄业龙执行员 容毓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谭世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