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李洪刚与广州恒粤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新华祈福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15民三初1263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刚,广州恒粤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新华祈福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263号原告:李洪刚,住广东省开平市。委托代理人:张燕妃,广东敏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依强,广东敏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恒粤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黄瑞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菁,广东法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新峰,广东法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崔浩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振威,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唐思莹,该公司职员。被告:广州市花都新华祈福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彭磷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存有,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刚诉被告广州恒粤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新华祈福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以原告与被告正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8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洪刚负担。审 判 长 王 璇人民陪审员 袁伟峰人民陪审员 李玢姝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邓国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