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楼民四初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原告兰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x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四初字第556号原告兰xx,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岳阳市望岳路xx被告张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岳阳市望岳路xx原告兰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兰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兰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xx撤回对被告张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审 判 长 周莉助理审判员 李莹人民陪审员 郭微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阮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