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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皇民四特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姚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赵某死亡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某,赵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年皇民四特字第00007号申请人姚某,男,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被申请人赵某,女,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申请人姚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赵某死亡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孙鸿雁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姚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姚某与被申请人赵某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赵某于2001年6月走失,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5年4月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赵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一年,现已届满,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赵某从2001年6月20日离家至今,经家人及亲属查找,后经本院在报刊公告查找,均无音讯。下落不明将近十五年,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姚某作为被申请人赵某的长子,现申请宣告赵某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赵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孙鸿雁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徐雨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