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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徐妮与杨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妮,杨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2民初69号原告徐妮,女,汉族,1981年11月生,住南充市顺庆区。被告杨柳,男,汉族,1979年12月生,住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妮诉被告杨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妮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徐妮承担。审判员  文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