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91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凌某与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某,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91民初269号原告凌某。被告万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某诉被告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凌某称经多方调解,其现同意给予被告万某一段时间的考验期,故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凌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凌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芙蓉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周诗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