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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1民初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甲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901号原告张某某,男,1943年1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张某甲,男,1964年5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甲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单 良审 判 员  佟立新人民陪审员  杨风合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庞全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