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民初字第02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孙玉国诉万爱英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国,王占林,万爱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02276号原告孙玉国,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王占林,男,196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系乌审旗嘎鲁图镇.被告万爱英,女,196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玉国诉被告王占林、万爱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玉国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玉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玉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25元,减半收取诉讼费6062.5元,由原告孙玉国负担。审 判 长 仁 钦审 判 员 蔚 银 锁人民陪审员 孟克巴特尔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