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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民初字第02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孙玉国诉万爱英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国,王占林,万爱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02276号原告孙玉国,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王占林,男,196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系乌审旗嘎鲁图镇.被告万爱英,女,196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玉国诉被告王占林、万爱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玉国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玉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玉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25元,减半收取诉讼费6062.5元,由原告孙玉国负担。审 判 长 仁   钦审 判 员 蔚 银 锁人民陪审员 孟克巴特尔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