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2民初6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小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刘继光、张小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小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刘继光,张小莉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2民初669号原告小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区。法定代表人王子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家峰,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传新,男,汉族,1979年2月25日出生,系小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职员,住济南市天桥区。被告刘继光,男,汉族,1974年9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被告张小莉,女,汉族,1977年9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小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继光、张小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小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小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元,由原告小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胡蓉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熊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