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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执民字第99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于宗红与周建荣、徐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宗红,周建荣,徐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99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于宗红。委托代理人方芳、莫晓安(特别授权),浙江鼎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建荣。被执行人徐群。申请执行人于宗红与被执行人周建荣、徐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4)杭江商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宗红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77573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徐群名下的位于杭州市上城区冯山人巷1号401室房产,该房产现由案外人占用,一时不便处置,另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此,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995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吴 辛人民陪审员 施 剑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杨超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