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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2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蒋学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学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稿)(2016)皖0302执字第122号申请执人赵家讲,男,195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李楼乡韩葛村前赵47号,身份证号340311195210291210。被执行人蒋学兰,女,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李楼乡韩葛村前赵61号,身份证号34112619660805152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一初字第006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拟稿人:审判员邱雷核稿人:二○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静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2执字第122号申请执人赵家讲,男,195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李楼乡韩葛村前赵47号,身份证号340311195210291210。被执行人蒋学兰,女,1966年8月5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一初字第006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邱雷二○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李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