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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赵龙与李静、耿桂红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龙,李静,耿桂红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230号原告赵龙。被告李静。被告耿桂红。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龙诉被告李静、耿桂红其他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院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及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龙负担。审判员  张槐聪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于振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