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恢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曲桂芝与杨凤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桂芝,杨凤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民恢执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曲桂芝,女,1959年11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杨凤兰,女,1957年12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曲桂芝与被执行人杨凤兰(又名杨子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凤兰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吉中民再字9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家红审 判 员 孙忠君代理审判员 任宏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于源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