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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恢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曲桂芝与杨凤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桂芝,杨凤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民恢执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曲桂芝,女,1959年11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杨凤兰,女,1957年12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曲桂芝与被执行人杨凤兰(又名杨子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凤兰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吉中民再字9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家红审 判 员  孙忠君代理审判员  任宏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于源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