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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9民初6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新瑜与董爱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瑜,董爱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9民初675号原告王新瑜,男,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被告董爱国,男,196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瑜诉被告董爱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新瑜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新瑜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新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新瑜负担。审判员  范文雪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国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