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民初19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郑家秀与杨义、陈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家秀,杨义,陈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1938号原告:郑家秀,女,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杨义,男,197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被告:陈凤,女,198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家秀与被告杨义、陈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家秀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杨义、陈凤的银行存款424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郑家秀���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杨义、陈凤的银行存款42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郑家秀名下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方林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