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刑初19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钟贤勇、陈民冲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刑初1925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贵州省安顺市。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6年1月26日被羁押,2016年1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2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看守所。辩护人余刚,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谢艺萍,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人陈某,男,1981年7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619810715521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凉亭镇烽火村桥东组7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6年1月26日向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投案自首,同日被拘留,2016年2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看守所。辩护人盛敏琥,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深宝检刑诉〔2016〕18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李汶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陈某及辩护人余刚、谢艺萍、盛敏琥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驾驶一辆男式摩托车、被告人钟某驾驶一辆奔驰轿车粤B4D5V2同时行驶到龙华区观光路海林酒店路段,因为车辆行驶问题两人发生争执。陈某驾驶摩托车追到钟某驾驶的奔驰车的驾驶位前方,从摩托车上拿出一根钢管向钟某的奔驰车砸去,将前车盖砸坏,紧接着,钟某驾驶的奔驰车将陈某撞倒在地,陈某晕厥后被送到医院救治。经鉴定,陈某左手臂粉碎性骨折,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钟某所驾驶的奔驰轿车被砸部位维修费用4600元人民币。2016年1月26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钟某、陈某抓获归案。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据此认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钟某的刑事责任及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陈某的刑事责任并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钟某辩称没有故意加油和打方向盘撞陈某。庭审后提交书面认罪书,承认自己没有及时刹车冲撞了陈某,导致其受伤,并认可公诉机关的指控。辩护人余刚、谢艺萍庭审后提交辩护词,辩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没有前科,主观恶性不大,被害人也有一定过错,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希望合议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称自己砸了被告人钟某的车后,钟某猛加油门打方向把自己撞到。辩护人盛敏琥辩称被告人陈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请求本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驾驶一辆男式摩托车,被告人钟某驾驶一辆奔驰轿车粤B4D5V2同时行驶到龙华区观光路海林酒店路段,因为车辆行驶问题两人发生争执。陈某驾驶摩托车追到钟某驾驶的奔驰车的驾驶位前方,从摩托车上拿出一根钢管向钟某的奔驰车砸去,将前车盖砸坏,紧接着,钟某驾驶的奔驰车将陈某撞倒在地,陈某晕厥后被送到医院救治。经鉴定,陈某左手臂粉碎性骨折,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钟某所驾驶的奔驰轿车被砸部位维修费用4600元人民币。2016年1月26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钟某抓获归案。后被告人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另查明,被告人钟某与被告人陈某已达成和解协议,钟某的家属赔偿陈某人民币十四万元,被告人陈某向本院出具了谅解书,请求本院对被告人钟某从轻处罚。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抓获经过、人口信息、摩托车照片、奔驰车照片、情况说明等;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钟某,案发当天我开奔驰车塞车,车速非常慢,我向右后变道,车速非常快,后男子指着我说“吓死我了”,我就跟他道歉。后男子就拿摩托车上的钢管进车窗指着我,前面没怎么塞车我就走了。但男子仍然在我前面,用拿钢管砸我的车,我当时有点害怕,下意识的手离开方向盘,双手做包头姿势,车还是在正常行驶,后来看到男子在我前面倒地,我就打120报警,我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车有没有撞到对方的身体,反正是撞到他的摩托车尾部,他胳膊上的伤可能是他摩托车压到的。撞到他以后我没有踩油门,看到他倒地后我就立刻停车了;2、被告人陈某,陈述案发当天一辆奔驰车突然别了我一下,我拿钢管找他理论,我下车像要打我,我就绕开,后我骑车到左大灯处,很气愤,就拿钢管砸了他的车一下,奔驰车男子踩了下油门,我就倒地了,很痛没有知觉,后被送到医院;三、被害人陈述:陈某、钟某的陈述;四、鉴定意见:人体损伤报告;五、勘验、检查笔录。上述证据材料来源真实合法,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陈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钟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不是故意撞到陈某,但其供述的情形与生活常识不符,可信度不高,结合陈某的陈述及其受伤的情形,可以判定钟某在陈某砸车后加速撞上陈某,但陈某存在一定的过错,在对钟某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钟某自愿认罪基本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钟某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钟某的犯罪情节较轻,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如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钟某宣告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信。被告人陈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陈某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陈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如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某宣告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车辆依法返还车辆所有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黄 耀 东人民陪审员 陈 琦人民陪审员 谢 艳 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于佳(兼)书 记 员 林 斯 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