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2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韩敏,王有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敏,王有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57号原告:韩敏,个体户,现住榆树市。被告:王有武,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敏诉被告王有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晓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史哲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