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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韩敏,王有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敏,王有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57号原告:韩敏,个体户,现住榆树市。被告:王有武,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敏诉被告王有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晓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史哲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