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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1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罪犯覃方吉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覃方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1391号罪犯覃方吉,男,土家族,初中文化,1979年7月21日出生于重庆市秀山县,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服刑。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6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00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覃方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至2025年4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覃方吉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4日作出(2012)锡刑终字第42号刑事裁定,维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2012)南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中对覃方吉的定罪部分,撤销该判决中对覃方吉的量刑部分;以上诉人覃方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至2021年4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2014)宁刑执字第788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覃方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0年8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于2016年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以罪犯覃方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覃方吉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罚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罪犯财产刑履行情况申报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覃方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涉毒犯罪,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未履行财产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覃方吉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9年10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