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327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张革命与梁剑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革命,梁剑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7执123号申请执行人张革命,男,住宜阳县。被执行人梁剑民,男,住宜阳县。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的(2015)宜民二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梁剑民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张革命于2016年1月4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梁剑民在金融部门的存款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鲁飞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仝洪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