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7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张革命与梁剑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革命,梁剑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7执123号申请执行人张革命,男,住宜阳县。被执行人梁剑民,男,住宜阳县。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的(2015)宜民二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梁剑民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张革命于2016年1月4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梁剑民在金融部门的存款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鲁飞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仝洪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