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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7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张胜利与朱占辉、朱天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胜利,朱占辉,朱天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7执17-3号申请人张胜利。被执行人朱占辉。被执行人朱天雨。本院在执行张胜利申请执行朱占辉、朱天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己履行完毕,此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由博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博民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振寅二0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 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