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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2民初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文湘与被告大商股份鸡西新玛特广益街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湘,大商股份鸡西新玛特广益街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2民初841号原告王文湘,女。被告大商股份鸡西新玛特广益街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元德,男,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湘与被告大商股份鸡西新玛特广益街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湘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文湘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文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文湘负担。审判员  邢晓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邵永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