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25执保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爱兰与郭海朋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兰,郭海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保212号申请人:王爱兰,女,汉族,住齐河县。被申请人:郭海朋,男,住齐河县。申请人王爱兰与被执行人郭海朋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鲁1425财保23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郭海朋驾驶的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郭海朋驾驶的鲁AXXX**号车一辆,查封价值为25000元,查封期间不得放行、转移等。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徐静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