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民初字第1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延寿县延河镇星光村村民委员会与延寿县延河镇盘龙村村民委员会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寿县延河镇星光村村民委员会,延寿县延河镇盘龙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119号(2014)延民初字第119号之一原告延寿县延河镇星光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郭吉龙,主任。委托代理人杨春光,黑龙江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宝(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延寿县延河镇盘龙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郑庆国,主任。委托代理人任天一(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寿县延河镇星光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延寿县延河镇盘龙村村民委员会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延寿县延河镇星光村村民委员会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严自才审 判 员 张绍春代理审判员 周丽靖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冯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