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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37张士杰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士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2刑初37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士杰(又名张志东),男,1981年8月27日出生,蒙古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碧流台镇,捕前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碧流台镇邢家营子村,因犯盗窃罪于二〇〇七年六月五日被林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于2010年8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7月17日被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8月21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林左旗看守所。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以左检刑诉(2016)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士杰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征得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立为、聂彥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士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士杰于2015年4月至7月期间,在巴林左旗林东镇先后入室盗窃20次,其中既遂12起,未遂8起。盗窃现金合计人民币32450元,盗窃金银首饰等物品总价值人民币5672.11元,盗窃财物共计人民币38122.11元。被告人张士杰盗窃所得财物大部分已被其挥霍。其具体盗窃事实如下:1、2015年3月的某一天,被告人张士杰在巴林左旗林东镇师范加油站路北64号张成家盗窃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后被告人将盗窃来的笔记本电脑以300元钱的价格卖给了二连浩特市商业大厦某收购二手电脑的业主。2、2015年4月30日,被告人张士杰在巴林左旗林东镇体校西侧平房90号董国艳家盗窃人民币2150元。3、2015年5月5日,被告人张士杰在巴林左旗林东镇师范加油站东侧路南296号许学刚家盗窃人民币600元、OPPO牌手机1部(不知去向)。4、2015年5月的某一天,被告人张士杰在巴林左旗林东镇百邦公寓580号刘海涛家、635号郭长春家、从月华家实施盗窃,未窃得财物。5、2015年5月的某一天,被告人张士杰在巴林左旗林东镇小北沟刘兰兰家盗窃人民币300元。6、2015年6月9日,被告人张士杰在巴林左��林东镇北塔社区220号王宗明家盗窃人民币1400元,联想牌手机1部(不知去向)。7、2015年6月的某一天,被告人张士杰在巴林左旗林东西城区沙里街路南20组8号张东旭家盗窃人民币1000元。8、2015年7月8日,被告人张士杰在巴林左旗林东镇沙里街平房9号郑海峰家盗窃人民币26000元,在沙里街平房59号李宏月家盗窃人民币1000元。9、2015年7月8日,被告人张士杰在巴林左旗林东镇东桥路东城社区31号孙某某家、33号陈书立家实施盗窃,未窃得财物。10、2015年7月8日,被告人张士杰在巴林左旗林东镇胜利大队244号任子富家盗窃银手镯1个,后被告人将银手镯铸造成2枚白银戒指,1枚丢失,1枚已扣押。经巴林左旗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由被盗银手镯铸造的白银戒指1枚价值人民币53.73元。11、2015年7月8日,被告人张士杰在巴林左旗林东镇原一中路南平房区李磊家盗窃黑色欧派牌电动车1辆,后被告人将盗窃来的电动车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卖给了流动收购废品的小贩。12、2015年7月10日,被告人张士杰在巴林左旗林东镇原公安局家属院208号刘志贤家、韩铁东家实施盗窃,在刘志贤家盗窃金项链1条、金戒指1枚、珍珠项链1条、银项链1条,在韩铁东家未窃得财物,后被告人张士杰将盗窃的珍珠项链、银项链遗忘在巴林左旗林东镇契丹步行街某电玩城,盗窃的金项链、金戒指已通过巴林左旗公安局归还给刘志贤。经巴林左旗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金项链价值人民币4334.02元,被盗金戒指价值人民币1284.36元,被盗财物总价值人民币5618.38元。13、2015年7月10日,被告人张士杰在巴林左旗林东镇振兴大街西段路北魏金丽家盗窃红色雅迪牌电动车1辆,后被告人将盗窃来的电动车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卖给了流动收购废品的小贩。14、2015年7月的某一天,被告人张士杰在巴林左旗林东镇原公安局家属院207号张庆军家、635号郭长军家实施盗窃,未窃得财物。经审理另查明,被告人张士杰在巴林左旗林东镇师范加油站路北64号张成家盗窃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在巴林左旗林东镇振兴大街西段路北魏金丽家盗窃红色雅迪牌电动车1辆;在巴林左旗林东镇原一中路南平房区李磊家盗窃黑色欧派牌电动车1辆,因无法查找实物不能对上述所盗物品价格进行鉴定,公诉机关对其上述所盗窃物品数额未予认定。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士杰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说明、办案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被害人被盗物品发票复印件、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物征白银戒指一枚、钩子6个、赃款人民币260元;证人夏某某、付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孙某某、任子富、韩铁东、刘志贤、郑海峰、李宏月、董国艳、许学刚、王宗明、李磊、张成、刘兰兰、陈书立、魏金丽、孟显文、张庆军、从月华、郭长春、刘海涛、张东旭的陈述;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鉴定意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检验报告;被告人张士杰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士杰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士杰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在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士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7日起至2020年7月1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赃款、赃物,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景林审 判 员  孙振敏人民陪审员  格日乐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笑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