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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刑初字第1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陈小强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胡某甲,陈小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临刑初字第111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甲。被告人陈小强,农民。2015年4月14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辩护人何林军,浙江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10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小强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菊飞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胡某甲、被告人陈小强及其辩护人何林军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期间,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理终结。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9日19时40分许,在临海市古城街道许市村胡某乙家门口,被告人陈小强因琐事与被害人胡某甲发生争吵并扭打在一起,后陈小强用刀砍伤胡某甲左肩膀。经临海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胡某甲左肩背有长约10cm创口,深达肩胛骨,肌肉断裂外露,其损伤程度为轻伤。2013年10月2日19时30分许,在临海市古城街道办事处许市村1-25号门口空地,被告人陈小强一家与被害人陈某甲因邻里纠纷发生争吵,继而陈小强持刀刺伤被害人陈某甲腹部后逃走。经临海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甲右季肋部被刺伤一处,致右下胸壁穿透创、肋骨骨折可能、右下肺贯穿、膈肌贯穿、肝贯穿、肝右静脉破裂及胸腔积血、腹腔积血、失血性休克形成,其中肺破裂、膈肌破裂、肝破裂、腹腔积血并行手术治疗,损伤程度均达重伤二级;右侧血胸右肺压缩较大,损伤程度均达轻伤一级;外伤致胸壁穿透,损伤程度均达轻伤二级。2015年4月14日,被告人陈小强到临海市公安局古城派出所投案。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小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诉称,由于被告人陈小强的犯罪行为造成其经济损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等计336363.91元,并提供了病历、医疗费收据、医疗证明书、鉴定意见书、鉴定费收据等证据,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予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甲诉称,由于被告人陈小强的犯罪行为造成其经济损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计75399.88元,并提供了病历、医疗费收据、医疗证明书等证据,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予以赔偿。被告人陈小强对指控其持刀刺伤陈某甲提出异议,认为自己带刀是找陈某丁,走的过程滑到在地,陈某甲压在其身上受伤,没有伤害陈某甲的故意。自己是主动投案。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小强没有伤害陈某甲的主观故意,陈某甲受伤是意外造成。建议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被告人陈小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应认定自首。本案的发生系被害方先殴打被告人父亲引起,被害方存在过错,建议从轻处罚。民事赔偿部分,因被害人一方过错,相应减轻民事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9日19时40分许,在临海市古城街道许市村胡某乙家门口,被告人陈小强因琐事与被害人胡某甲发生争吵并扭打在一起,后陈小强用刀砍伤胡某甲左肩膀。经临海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胡某甲左肩背有长约10cm创口,深达肩胛骨,肌肉断裂外露,其损伤程度为轻伤。被害人胡某甲受伤后住院治疗8日,用去医疗费8466.68元,出院记录记载,建议休息3个月。2013年10月2日19时30分许,在临海市古城街道办事处许市村1-25号门口空地,被告人陈小强一家与被害人陈某甲因邻里纠纷发生争吵,继而陈小强持刀刺伤被害人陈某甲腹部后逃走。被害人陈某甲受伤后住院治疗21日,用去医疗费49563.81元;期间,被告人陈小强家属已支付给被害人15000元。2015年4月14日,被告人陈小强到临海市公安局古城派出所投案。经台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甲受外力作用致肺破裂、膈肌破裂及肝破裂,并经手术治疗,损伤程度均达重伤二级;失血性休克(轻度),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台州求是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陈某甲的伤情构成人体损伤十级残疾(3处),共误工期为120日,护理60日,适当加强营养。用去鉴定费22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陈小强的供述,证明2012年(农历)大年三十晚上19时左右,陈小强在其村胡某乙开的棋牌室看他人赌博被胡某甲打了一拳,后互相扭打,胡某甲拿水果刀刺陈小强,陈小强在棋牌室拿来西瓜刀砍胡某甲,胡某甲左肩背部被砍出血。2013年10月2日晚上6时左右,陈小强接到其母亲电话说其父亲被人打了,陈小强赶回家,随手拿起桌子上的水果刀走出去,由于天黑,走了七八米位置都是沙土,脚踩空摔倒地上,身体仰着,这时陈某甲也倒过来,刚好陈某甲倒在陈小强拿在手中的水果刀上被刺伤。2、被害人胡某甲的陈述,证明2013年2月9日19时左右,胡某甲在临海市古城街道许市村胡某乙开的棋牌室参与赌博输了钱,陈小强在旁边笑,后与陈小强发生口角,再发生扭打,后陈小强用刀砍伤胡某甲左肩膀。3、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证明2013年10月2日19时30分左右,陈某甲在临海市古城街道许市村1-25号北边的空地站在沙堆上,正在与村干部说村民陈某戊带将泥土倒在道路上将道路堵住的事情,陈某戊带的儿子陈小强突然冲过来用刀刺在陈某甲的腹部,陈某甲与陈小强一起从沙堆上摔下,陈某甲倒地后晕过去。4、证人胡某乙的证言,证明2013年2月9日19时左右,胡某甲在其开的棋牌室“三十二张”赌博输了钱,陈小强在边上笑,胡某甲认为陈小强笑他就不高兴,二人发生争吵就打起来,后陈小强用刀砍伤胡某甲后背。5、证人胡某丙、朱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2月9日19时左右,胡某甲在胡某乙开的棋牌室“三十二张”赌博时发生打架,胡某甲被陈小强用刀砍伤。6、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明2013年10月2日晚上7时多,陈某乙与陈某戊带站自家北边的空地商量屋的事,陈小强过来以为陈某甲与其父吵架,手上拿一把军刺扎进陈某甲腹部,陈某乙马上把陈小强推倒在地,村干部及陈某乙叔过来拉架,陈小强起来就跑了,陈某乙把陈某甲送医院抢救。7、证人陈某丙的证言,证明2013年10月2日晚上,陈某丙与陈某丁、朱朝华三人因陈某戊带把黄泥倒在陈某乙、陈某甲家门口,在陈某戊带家与其说话,陈某戊带否认黄泥倒在陈某乙、陈某甲家门口,陈某丁拉着陈某戊带的手要去看现场,陈某戊带不去,两人拉扯起来,陈某戊带喊打人了,陈某丙、陈某丁、朱朝华三人从陈某戊带家出来,陈某戊带与其老婆包美芳也跟出来,包美芳打电话叫其儿子陈小强。过了一会,村长陈某己过来,陈某乙、陈某甲也过来站在倒有黄泥的空地上,陈某丙与村长陈某己在说话,突然有人喊陈某甲被戳去了,马上去看,有人把陈某甲扶出来,黄泥地上都是血。亲戚把陈某甲送医院去了。8、证人陈某丁的证言,证明2013年10月2日晚上,陈某丁与陈某丙、朱朝华三人因陈某戊带把黄泥倒在陈某乙、陈某甲家门口,在陈某戊带家问话,陈某戊带说这地是向村里租的,陈某丁电话问村长,村长说未出租。陈某丁拉着陈某戊带的手要出去看,陈某戊带不去。包美芳就打电话给其儿子陈小强。陈某丙、陈某丁、朱朝华三人从陈某戊带家出来站在空地上,陈某乙、陈某甲也过来都站在倒有黄泥的空地上,陈某丁看到一年轻人手拿刀冲过来,陈某丁赶紧捡起一块石头,陈某戊带的弟弟陈某戊顺把这个年轻人抱住,很快年轻人逃走了,这时看到陈某甲躺在地上,肚子上有血,陈某丁知道是被陈小强戳去了,亲戚把陈某甲送台州医院去了。9、证人陈某己的证言,证明2013年10月2日晚上,陈某己到陈某戊带家与陈某甲家吵架的地方,与村干部陈某庚一起做双方工作,陈某戊带儿子陈小强不知什么时候回来,追向陈某丁,陈某己要陈小强不要装,陈某丁等人也追过来,紧接着,陈小强摔倒在地,同时拉陈小强的人也摔倒在地,陈某甲见到了也追过去,自己摔倒在地上,趴向陈小强倒在地上,当时天比较黑,四五人都倒在地上,陈某己马上过去扶陈某甲,见到陈某甲身上都是血,发现陈某甲受伤,后送陈某甲去医院。10、证人陈某戊带的证言,证明陈某戊带向村委会租了自己房子与陈某甲家之间的空地,因这块空地坑洼不平,自己拉来黄泥准备填平,结果陈某甲家有意见。2013年10月2日晚上,陈某甲叔陈某丁、陈某丙等亲眷来其家责问,并用拳头打了陈某戊带,其老婆包美芳打电话叫其儿子陈小强回来,双方的亲戚都聚集在倒黄泥的空地上,陈小强过来后,追到对方的人群中,与对方的三四人扭打在一起,倒在地上,过了一会,有人说,陈某甲血打出来,陈小强就逃走了。11、证人包美芳的证言,证明2013年10月2日晚上,陈某甲叔陈某丁、陈某丙等亲眷来其家责问黄泥倒路上,包美芳与其丈夫陈某戊带争辩起来,陈某戊带被对方用拳头打了,包美芳打电话告诉其儿子陈小强。后包美芳出去看陈某戊带倒在地上问怎么回事,陈某戊带说对方的人装去了,想进去拔被扭倒了。12、证人陈某庚的证言,证明2013年10月2日晚上7时30分左右,陈某戊带家与陈某甲家在其俩家房屋之间倒黄泥的地方发生吵架,陈某庚与村长陈某己在做双方工作,双方没有再动手,这时陈某戊带儿子陈小强不知从什么地方出来朝陈某丁冲过去,陈某甲出来张开双手拦住陈小强,并将陈小强扑倒在地,后陈某丁这边有二三个也压上去,陈某庚与陈某己上去把双方拉开,陈某甲说自己被刀戳了,陈某甲腹部血流出来了,后陈小强就走了。13、书证户籍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归案经过,证明相关人员身份及被告人归案情况。1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二被害人的伤情。1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置等情况。16、证明、结婚证、房权证、社会保险参保登记表、病历、出入院记录、出院证、医疗费收据、鉴定费收据、收条、台州求是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证明本案民事部分的相关事实。关于被告人陈小强及其辩护人以陈某甲的伤系意外造成,陈小强没有伤害陈某甲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小强用刀刺伤陈某甲的证据有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且被告人陈小强在庭审时供述其持刀欲伤害陈某丁的故意,结合被害人受伤的程度、后某和本案相关证人证言,足以认定被告人陈小强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主观故意。被告人陈小强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辩解、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以被告人陈小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小强自动投案后,其供述“因陈某甲倒在其拿在手中的水果刀上被刺伤”,没有如实供述其故意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故不符合自首的规定,其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小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以被告人陈小强致伤被害人陈某甲的行为系过失,建议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由于被告人陈小强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酌情予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合理的诉讼请求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人民币十九万八千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甲合理的诉讼请求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人民币二万四千元本院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超过部分的诉讼请求,因其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小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4日起至2021年10月13日止)。二、被告人陈小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计人民币十九万八千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人陈小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甲医疗费、误工费等计人民币二万四千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蒋朝周人民陪审员  崔小红人民陪审员  刘志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陈 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