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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2执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宋一峰与济宁市兖州区东泰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一峰,济宁市兖州区东泰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2执553号申请执行人:宋一峰。被执行人:济宁市兖州区东泰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宋一峰诉济宁市兖州区东泰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兖劳人仲案字(2015)第21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全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