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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5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黄智雄与毕玉川、海南亚龙航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黄文光民间借贷纠纷2015民一初5681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智雄,毕玉川,海南亚龙航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黄文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5681号原告:黄智雄,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荔湾区。委托代理人:谭毅翔,广东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志杰,广东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毕玉川,身份证住址成都市锦江区。被告:海南亚龙航天科技开发有限公��,住所地海口市。法定代表人:毕玉川,身份信息同上。被告:黄文光(曾用名:黄帝康),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原告黄智雄诉被告毕玉川、海南亚龙航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龙航天公司)、黄文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智雄委托代理人黄志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毕玉川、亚龙航天公司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院依法向其发出公告,限其于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前来本院应诉,现公告期、举证期、答辩期均已届满,被告毕玉川、亚龙航天公司未到庭应诉;被告黄文光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智雄诉称:2013年10月29日,被告毕玉川、亚龙航天公司向原告借款,各方签订《借��》,约定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借款期限三个月,到期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被告黄文光作为担保人提供还款担保。原告向被告毕玉川、亚龙航天公司指定的银行账号支付全部借款。现三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毕玉川、亚龙航天公司立即偿还借款100万元以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2月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黄文光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被告毕玉川无答辩。被告亚龙航天公司无答辩。被告黄文光无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就欠款相关事实陈述如下:原告在本市经营批发市场生意,通过被告黄文光介绍,与被告毕玉川认识。被告毕玉川缺钱为由,向原告借款。本案借条是在东山口的一家西餐厅签订,当时被告毕玉川和黄文光,以及被告毕玉川的一个朋友在场。借条是被告毕玉川事先打印好的,但是签名和盖章是当着原告的面进行的。当时被告毕玉川带了一个公章过来。出具借条之后,原告将款项直接汇入被告毕玉川的账户。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借条》(原件),载明:“今借到黄智雄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00元整)。借款期限叁个月。到期后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开户名:毕玉川开户行:工商银行账号:62×××25此据”。落款处加盖有亚龙航天公司的公章以及毕玉川的签名,落款时间为2013年10月29日。黄文光以见证担保人身份签名。该借条尾部空白处以手写体注明:“已多次追讨还款。毕已表态今年十月十日前妥善处理。黄文光2015.9.10”。2.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原件)以及银行流水(复印件),证明原告于2013年11月3日向被告毕玉川在借条中指定的账户汇入100万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为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向本院提交了银行转账凭证以及借条等证据予以佐证,其中银行转账凭证可以证实原告于2013年11月3日向被告毕玉川账户转入款项100万元的事实,借条则可以证实该款项的性质为借款。关于借款主体,被告亚龙航天公司在该借条加盖了公章,自然应为该笔借款的债务人。被告毕玉川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借条上签名,被告毕玉川未能到庭否认其并非以个人身份签名。同时,本案借款直接汇入了被告毕玉川个人账户,因此,原告请求将被告毕玉川作为共同借款人,承担还款义务,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故应按月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并从2014年2月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被告黄文光以担保人身份在借条上签名,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保证义务,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毕玉川和亚龙航天公司追偿。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毕玉川和海南亚龙航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黄智雄借款本金1000000元以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2014年2月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黄文光对上述借款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还款义务,并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原���黄智雄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599元(原告黄智雄已预付),由被告毕玉川、海南亚龙航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和黄文光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易超前人民陪审员  陈仲杰人民陪审员  廖凤若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逸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