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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行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陈瑞城与玉田县公安局、玉田县人民政府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瑞城,玉田县公安局,玉田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玉行初字第82号原告:陈瑞城,农民。被告:玉田县公安局,住所地:玉田县北环西路1666号。法定代表人:胡国臣,任该局局长。被告:玉田县人民政府,住所地:玉田县北环西路1199号。法定代表人:孙辉福,任该县县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瑞城不服被告玉田县公安局作出的玉公(治)行罚决字(2015)第026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玉田县人民政府作出的玉政复决字(2015)9号行政复议决定及要求赔偿一案中,原告陈瑞城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陈瑞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陈瑞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瑞城负担。审 判 长  孙江山审 判 员  杨月清代理审判员  李玉琢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高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