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汤执字第6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克和、蔡文叶与李发军、李小军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克和,蔡文叶,李发军,李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汤执字第673-1号申请执行人李克和申请执行人蔡文叶被执行人李发军被执行人李小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5年7月30日作出的(2015)汤民三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2015)汤执字第67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发军的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李发军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发军的银行存款4760元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曙玮审判员 杜连鹏审判员 刘 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贺建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