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1财保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邬荣与韩峰保全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邬荣,韩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财保144号申请人邬荣,女,汉族,1984年10月1日出生,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申请人韩峰,男,汉族,1984年9月21日出生,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申请人邬荣因与被申请人韩峰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标的50万元,要求对被申请人韩峰所有的位于包头市青山区青东路19号保利花园沁心花园34栋804室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杨二生的位于达拉特旗园林小区1号楼2单元201室房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邬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韩峰所有的位于包头市青山区青东路19号保利花园沁心花园34栋804室房产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杨二生的位于达拉特旗园林小区1号楼2单元201室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树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郝悦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