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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二初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晓龙与黄伟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龙,黄伟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宜民二初字第628号原告刘晓龙,男。被告黄伟利,男。原告刘晓龙与被告黄伟利民间借贷纠纷���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晓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伟利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晓龙请求判决:判令被告黄伟利返还欠款80000元。被告黄伟利未作答辩。查明的事实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被告黄伟利于1998年6月29日向刘继春借款74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约定1999年12月还清欠款,同年的7月8日又向刘继春借款7000元,并出具了欠条。2001年9月1日,被告黄伟利再次向刘继春借款10000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并向刘继春出具欠条一张,约定最后还款日期为2002年12月15日。还款期限届满并经刘继春催讨后,被告黄伟利仍未返还所欠款项。另查明,刘继春的曾用名为刘记春。刘继春与原告刘晓龙系父子关��,刘继春与其妻子黄胜配生育了四个子女,分别为刘晓龙、刘晓苏、刘晓丹、刘晓芳,刘继春于2014年3月19日死亡,其父亲已于2014年前死亡。刘继春的母亲张玉秀、女儿刘晓苏、刘晓丹、刘晓芳向本院出具证明和财产放弃协议,证实自愿放弃刘继春对被告黄伟利的债权的继承权,由原告刘晓龙继承,黄胜配亦表示自愿放弃刘继春对被告黄伟利享有的债权80000元的继承权,全部由原告刘晓龙继承。判决的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刘继春与被告黄伟利之间成立借款合同法律关系,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黄伟利依法应当如数返还借款,其至今仍拖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本案中刘继春于2014年3月19日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刘继春的母亲张玉秀,妻子黄胜配,子女刘晓龙、刘晓苏、刘晓丹、刘晓芳对该笔债权中的属于刘继春的遗产部分享有继承权,张玉秀、刘晓苏、刘晓丹、刘晓芳书面陈述对该部分遗产放弃继承,由原告刘晓龙继承。而黄胜配表示放弃80000元债权的继承权,由原告刘晓龙继承的行为,系自愿放弃刘继春债权的继承权和将属于个人财产部分的债权让与原告刘晓龙的处分行为,且该让与的通知已随本院向被告送达证据材料时到达。以上行为均系张玉秀、黄胜配、刘晓苏、刘晓丹、刘晓芳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黄伟利支付原告欠款8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黄伟利经本院传票传唤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其质证和答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二百零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伟利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晓龙欠款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黄伟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左亚军代理审判员  胡健科人民陪审员  李祖雄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黄义辉附: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