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民初6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杨艳秋与李恒成、李爱云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667号原告杨某某。被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闫建军(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甲、李某乙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以双方协商处理为由,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甲、李某乙的起诉。诉讼费2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谭新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梁 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