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11民初6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杨艳秋与李恒成、李爱云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667号原告杨某某。被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闫建军(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甲、李某乙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以双方协商处理为由,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甲、李某乙的起诉。诉讼费2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谭新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梁 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