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81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荣德与刘贵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荣德,刘贵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63号申请执行人:王荣德,男,196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刘贵友,男,197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申请执行人王荣德与被执行人刘贵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宁民一初字第004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债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贵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相关线索。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宁民一初字第004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文广审判员 吴兆明审判员 张晓根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兰天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