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民初18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1884号原告陈某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法院已判决原、被告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法院已判决原、被告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XX儒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海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