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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230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丁长存与北京青柚子日本料理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长存,北京青柚子日本料理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23019号原告丁长存,女,1962年5月19日出生。被告北京青柚子日本料理店,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甲9号首层。法定代表人井立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丁长存诉被告北京青柚子日本料理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能到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丁长存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杨成龙人民陪审员  刘志远人民陪审员  张丽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马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