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02民初1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1164号原告孙某某,男,汉族,居民。被告李某某,女,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审判员 高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