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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2民初1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1164号原告孙某某,男,汉族,居民。被告李某某,女,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审判员  高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