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执字第028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宋湘根诉黎鹏飞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湘根,黎鹏飞,汤彩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字第02827-2号申请执行人宋湘根。被执行人黎鹏飞。被执行人汤彩红。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湘根与被执行人黎鹏飞、汤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浏民初字第16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1269471元以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2、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查到被执行人黎鹏飞、汤彩红均有车辆登记,本院就本案查封了被执行人汤彩红名下车牌号为湘A16L**丰田牌小车一辆;3、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其帐户无可供执行的足够存款;4、经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黎鹏飞、汤彩红各有一套房产,该两套房产均在案件审理阶段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5、本院已敦促被执行人黎鹏飞向申请人支付案款三万元,以及以花炮作价20万元抵偿申请人,申请人于2016年3月17日向法院提交了其与被执行人黎鹏飞达成的关于本案剩余未结案款的和解协议且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表示暂不向法院申请处置以上被查封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2015)浏民初字第16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如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维审 判 员 左 凯代理审判员 卢方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周鑫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