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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乳城民初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胡汉喜与相利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汉喜,相利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乳城民初字第728号原告胡汉喜。被告相利刚。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汉喜诉被告相利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被告亦无反诉,经审查符合撤诉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汉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525元(原告已预交525元),由原告胡汉喜负担。审判长  王洪堂审判员  李长广审判员  杨 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徐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