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乳城民初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胡汉喜与相利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汉喜,相利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乳城民初字第728号原告胡汉喜。被告相利刚。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汉喜诉被告相利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被告亦无反诉,经审查符合撤诉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汉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525元(原告已预交525元),由原告胡汉喜负担。审判长 王洪堂审判员 李长广审判员 杨 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徐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