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22民初18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张玉泽与张永民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1834号原告张某某,男,2000年11月18日出生,满族,学生,现住赤峰市巴林左旗。法定代理人佟某某,女,1967年10月23日出生,满族,个体,现住址同上,系原告母亲。被告张某某,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赤峰市巴林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丽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建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