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民初18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张玉泽与张永民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1834号原告张某某,男,2000年11月18日出生,满族,学生,现住赤峰市巴林左旗。法定代理人佟某某,女,1967年10月23日出生,满族,个体,现住址同上,系原告母亲。被告张某某,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赤峰市巴林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丽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建伟 百度搜索“”